近日,在港口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王某和开发商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0年,王某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所有房款,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2011年12月1日前交付合格房屋。期间,王某多次找过开发商,开发商解释因停水、停电、天气等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而延迟交房。今年1月,开发商才向王某交房。王某向港口区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交付的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共计约4.8万余元。
主办法官认为,合同签订后,王某一月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约定房屋交付王某使用,其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市政的原因,也存在一些延迟交房的情形,损失可由双方协商。为此,主办法官多次找王某与房产开发商调解。*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十天之内,房产开发商支付王某违约金2万元;房产开发商以购房价格出售地下车位或者杂物房一个给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