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以及**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防城港市本级(含港口区、防城区)自2016 年3月3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设在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耕地、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有关林区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权限内辖区经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由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防城区、港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自2016年3月31日起,市本级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防城区、港口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别由防城区、港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
(二)2016年3月30日起,市本级(含防城区、港口区)国土、住房、海洋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海域登记申请,3月30日前已经受理土地、房产、海域登记申请但未办结的,继续由原受理单位办结并核发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海域使用权证》;3月30日为市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衔接时间,暂不对外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三)2016年3月31日前申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海域使用权证》及相关他项证明继续有效。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目前暂继续分别由农业和林业部门办理,待条件成熟后由防城区、港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申请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本级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以下对应窗口申请办理。
市本级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
政务服务窗口电话:(0770)2881242。
港口区到港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港口区行政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电话:(0770)2862231
防城区到防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地址:防城区防港路164号。
政务服务窗口电话:(0770)3276609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3月25日